Article 52

Amend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三)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包括原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等方式;

(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的保护区域,是原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主要形式;

(五)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是指在适宜林木种质资源生长的地域设立的专门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地点,包括原地保护地、异地保护地。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