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原核发许可证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