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Chapter 3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Article 20Amended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并颁发林木良种证,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未通过林木良种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在认定的有效期和区域内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