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二)携带或者引进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

(三)擅自培植或者繁殖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

(四)露天采矿、采石、取土、挖沙、开垦、烧荒、建坟、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狩猎、放牧;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文化交流、教育培训、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