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在征求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内跨行政区域和重点景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在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