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旅游、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旅游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旅游、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