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利用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人文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对其建筑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利用旅游资源以及组织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遗产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倡导低碳旅游方式,推进节能环保。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