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