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流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有关区域、流域内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