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法规通过后,有关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起草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征求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跟踪、评估法规实施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