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法规解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解释草案提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