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易滑落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内吸烟的,由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