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
(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露天烧烤食品;
(四)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
(五)擅自占用道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六)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七)非机动车未在划定的区域停放或者未按照指示箭头停放;
(八)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擅自悬挂横幅;
(九)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小广告;
(十)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收购废旧物品、清洗维修车辆、排放餐饮油烟。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