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海、近海、远海、深海各类产业发展,优化产业链分工,推进跨区域协作,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陆海资源统筹开发、产业协同发展的海洋经济总体布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经济总体布局,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海洋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洋经济发展主阵地作用,优化海洋空间资源和人才、资金等要素配置,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打造海洋经济新增长极。
内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创新海洋经济辐射联动模式,嵌入海洋产业链,打造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区。
中心城区应当发挥城市综合优势,提供科技研发、数字金融、信息技术等产品和服务,打造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