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非法报道受害妇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