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