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按照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