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市、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受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指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称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