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推进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促进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经验互鉴,推动实现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机制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