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专业市场开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二)未与场内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和义务;
(三)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四)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
(五)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立即报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