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住宅物业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

(一)利用配建用房、电梯轿厢、车位、车库等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三)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