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转移登记前,应当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