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进住宅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