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四)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使用、分配;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审议业主委员会任期、换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