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住宅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