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在投入运营前十五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等。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