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妇女联合会收到涉嫌就业性别歧视、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侵害妇女权益的投诉,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信息,并函请其发出检察建议。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