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增加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探索建立社区嵌入式等公办、公建民营托育服务机构,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通过单独托育、联合托育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母婴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