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本市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青春期、育龄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加强妇女生理健康用品质量监管,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保障妇女健康安全。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分娩镇痛和常用必要的医疗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