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取水规模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