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