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生态等补救措施;新增种植的,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