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整合水源水环境质量监测资源,科学确定监测的范围、项目、位置和频次,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掌握水源水环境质量状况。
水源的水环境质量信息,统一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或者本市主要媒体上按规定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的监测资料数据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