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围垦、填埋、筑坝造塘、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非法采挖湿地中的泥炭;

(三)采砂;

(四)探矿、采矿;

(五)使用剧毒农药灭鼠、灭虫;

(六)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擅自采伐林木,毁林、毁草开垦以及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

(八)以炸鱼、电鱼、毒鱼等方式捕杀鱼类;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