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法规草案拟交付表决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