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废止法规案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