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跨设区的市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人工水道和跨县(市、区)区域的河道、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