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下列区域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水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经国家、自治区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经国家、自治区批准建立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四)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