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