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及时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四)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损坏红色资源保护性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治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并保证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安全。批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