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小区根据需要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采取防火分割等措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供电专营单位指导下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
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负责管理维护的,充电设施运营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业主在固定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所有人或者其使用人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负责维护的,由受委托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