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