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保存,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改制、重组的,由承继单位接管保存;单位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