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取先进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落实环境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具体方案,科学设置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并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和生态修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