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