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进行环境治理与修复。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