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国际、国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制定本省评价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相关省直部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监测应当听取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营商环境监督员等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