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