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查核实、监督问责等职责。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工作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互认互通、高效协作。

各级工商联组织应当发挥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诉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