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定粉尘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适时予以调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能源;已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能源的各类设施,禁止改用民用洁净型煤或者生物质成型燃料。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